张笑云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借钱容易,要钱难
来源:张笑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6
浏览量:659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4*日生,身份证号:**010619**041*082*

住址:南京市**虎踞北路*4**室。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联系电话:13*3478019**

被告**,女,汉族,19**4**日生, 身份证号:**010719**052313**

办公地址:南京市**南湖路**号。联系电话:1****478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金176000及利息21120元,并支付迟延还

款期间的利息(2012年1016起截止到实际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205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告与被告于2012年 4**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4**起至2012年10**止。被告一如不按时偿还本金,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每天加收0.2作为罚息。”由于被告二**假借公司的名义借款,而让原告将借款直接汇入被告二**的个人账户,被告二王**应为实际的借款人,被告一与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二的个人账户提供了借款。

被告的还款期届至,经原告多次催讨,为了安抚原告,被告2012年11月29日陆续(分九次)偿还借款共计23200元,这完全是忽悠原告的行为。2014年1月9日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程序来故意拖延偿还原告的借。这不仅使原告实现债权的成本大大增加,而且使原告的精神也受到了很大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  月  日

办案小结: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诉讼,本案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为了当时的一些小利,轻信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花言巧语,可谓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律师在此特别提醒一些中老年朋友,不要轻易借款给别人,借钱容易,要钱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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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笑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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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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