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云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
来源:张笑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量:606

律 师 函

2012苏永元函字第(    )号

致: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代理人,现就贵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履行中的相关事宜,特函告如下:

一、贵公司于2012年2月25日收取王某某玫瑰园3幢101室首付款706万元(详见贵公司财务部出具的0285523号收据)。

二、2012年3月17日,贵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详见贵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20100022533号)。

三、2012年12月,本律师在“南京市网上房地产”官网上查询到贵公司已将玫瑰园3幢101室另行销售给他人,并非王某某,且已备案登记。

四、王某某得知“贵公司已将玫瑰园3幢101室另行销售给他人,并非王某某,且已备案登记”之真相后,王某某本着友好真诚的态度多次积极主动与贵公司联系、沟通,以便尽快解决“贵公司将王某某认购在先的玫瑰园3幢101室另行销售给他人”之事。而贵公司要么搪塞一下,要么不作任何回应和答复,导致此事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律师特受托发表如下声明:

1.贵公司已违反了贵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也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贵公司应当积极与王某某及本律师联系、沟通,尽快拿出解决“贵公司将王某某认购在先的玫瑰园3幢101室另行销售给他人”之事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妥善解决此事。

3.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后,应在五日内对本律师函作出积极回应。王某某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提起诉讼等)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别提示:本函的内容为秘密信息,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复制或披露给第三人。

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谢谢合作!

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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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笑云
  • 执业律所:
    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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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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